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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教育范文精选

劳动法教育

劳动法教育范文第1篇

高校开展劳动法教育的原因

(一)我国劳动法教育现状

虽然高校已开设就业指导课,但绝大多数老师都只是围绕就业形势、就业政策、简历制作、面试技巧等内容展开,而鲜有涉及劳动法的内容,造成劳动法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中的缺失,导致大学生劳动权利保护意识淡薄,劳动维权能力低下。与劳动法教育缺失相对应的是大学生们在兼职或就业过程中遭遇的种种侵害。如:学生因求兼职心切而遭遇黑中介,打工发生纠纷但因无书面协议而举证无门,被变相加班剥削或克扣工资而沦为廉价劳动力,人身权利被侵害而维权乏力,劳动合同暗含陷阱而学生浑然不知等。

(二)高校开展劳动法教育的必要性

1.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需要。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各界对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已取得长足进步,全社会的法治意识空前提高。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法制素质已成为衡量人力资源质量的重要指标。大学生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对他们开展劳动法教育,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可持续发展。

2.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及大学生就业方式转变的需要。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发生了一次革命性的变化,国家对高等教育人才的招收与分配作出了重大调整,实现了从“双包”到“双自”的历史性转变,使高等教育逐步从“精英教育”转向“大众教育”,大学生业由“天之骄子”变成“普通劳动者”,就业问题成了横亘在大学生与高校面前一个突出的问题。聚居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大城市的无收入或低收入的大学毕业生被人们称为“蚁族”,成为下岗工人、农民工之后又一个弱势群体。据统计,2011年,全国在校大学生总人数超过3000万;2012年,全国大学毕业生将达680万。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激烈的就业竞争和劳动力买方市场中,大学毕业生的权利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劳动者权利被侵犯,劳动争议案件逐年递增。而一个通晓劳动法基本知识、懂得如何在劳资双方博弈中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大学生,无疑在职场中具有更大的主动性和竞争力。因此,开展劳动法教育,让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法知识,可以消除学生面对劳动争议时的茫然和恐惧,有利于提高他们在职场上自我保护的能力,促进他们毕业后的可持续发展。

3.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保护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有关研究表明,2012年,我国有效劳动力(25~54岁黄金年龄阶段劳动力群体)将达到6.1亿,约占全国总人口的45%。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决定。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我国劳资矛盾突出的现实背景下,劳动关系的质量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近几年劳动领域此起彼伏的群体性事件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就不会有和谐的社会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难以实现。我国每年新增的几百万大学生劳动力是我国庞大劳动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劳动力中的精英分子。对他们开展劳动法教育,不仅有利于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也有利于整个社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4.完善就业指导课程体系的需要。200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高校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将就业指导课作为必修课。就业指导课的开设在改变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观念、提高大学生的求职技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大学毕业生法律知识尤其是劳动法知识的匮乏、维权能力低下、社会经验欠缺,在求职、就业过程中经常遭遇侵权困局。要解决这个难题,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就业指导课程体系,而充实完善课程内容便是其中一个重要步骤。从内容上讲,就业指导应包含与大学生就业密切相关的各学科知识,不仅要讲形势、讲政策、讲技巧,还要讲必要的劳动法知识。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形势的变化,劳动法教育越来越成为就业指导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越来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发展的客观需要,受到了越来越多学生的关注与欢迎。教育部办公厅在2007年印发的《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中明确将就业权益保护列为就业指导课程内容。因此,不包含劳动法的就业指导课是不完整的。

高校开展劳动法教育的方法与策略

劳动法教育的目标是让大学生掌握与勤工俭学、求职、就业等过程有关的劳动法知识,具备一定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他们通过法律武器增强履行劳动义务的自觉性和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能力,促进大学毕业生职业的可持续发展及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劳动法教育有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两种形式,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不可偏废。

(一)以第一课堂为主渠道

在劳动法教育中,要以课堂教学为抓手,充分发挥第一课堂的主渠道作用。鉴于劳动法的重要性及其内容的丰富性,为增强针对性与实用性,有条件的高校可开设劳动法公共课,将劳动法教学纳入学校教学大纲,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劳动法教育。一时还不具备条件的高校,可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与大学生就业指导课中引入劳动法知识,对劳动法的重点内容做相应的介绍。

1.课程内容

(1)课程基础。劳动法教育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就业促进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为依据,其中《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应作为重点内容详细讲解。

(2)知识体系。第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首先,要介绍劳动法中“劳动者”、“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判定标准,使学生懂得它们的确切含义,并清楚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同时明确大学生在勤工助学、勤工俭学、打工、兼职、实习、就业等过程中不同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其次,要介绍哪些情形适用劳动法,哪些情形不适用劳动法,使学生能够根据自己的就业情况判定其是否处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第二,劳动合同制度。专门规范劳动合同的制度称为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是整个劳动法体系中的核心制度。劳动合同与每个劳动者息息相关,是每个劳动者走上工作岗位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都必须签署的协议。劳动合同制度的内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平等协商后达成的关于责任、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劳动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名称(姓名)和地址、合同期限、试用期、职务、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纪律、政治待遇、教育与培训、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其他事项(如住房问题、特殊困难)、争议处理等内容。通过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讲解,让学生懂得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权利、承担什么义务、劳动合同变动的风险与后果等问题。第三,劳动标准制度。劳动标准是指国家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最低劳动权利和劳动待遇。劳动标准制度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等。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标准为最低劳动标准,一般属于强行性法律规范,不容当事人通过合意予以变更。完善和落实法定劳动标准,是推动我国劳动关系调整的现实需要,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长期看也符合用人单位的利益。在劳动标准制度中,要重点向学生讲明的是工时制度和工资制度,因为吸纳绝大多数大学毕业生就业的私有企业都存在加班加点、变相或隐性克扣工资的问题。第四,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它以劳动权利为基础,实行权利义务相结合、并由雇主与劳动者缴费形成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解除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工伤、事业等方面的后顾之忧为目标,是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维护劳动者福利的根本制度,它不仅事关全体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且对国家与社会能否持续、健康、文明发展产生重大深刻的影响。依据我国劳动法,我国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公伤残或患职业病、失业、生育五种情形下分别可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待遇。通过社会保险制度的教学,纠正学生在求职与就业过程中过分关注工资多少而忽视社会保险待遇的误区,让他们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为将来的生活筑起一道“防洪堤”。第五,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指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由争议处理机构各自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形成的有机整体。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采取“一调一裁二审”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首先由当事人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有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诉讼是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除了对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做大致介绍外,还要重点提请学生注意仲裁和诉讼的时效,避免因时效届满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劳动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劳资双方应在60日内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应在60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在收到裁决书的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在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可在15日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下可延长。最后,还要提醒学生注意举证问题,即在劳动过程中要注意保留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或劳动者权利成立的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2.课程安排

开课时间最好选在三年级第一学期,因为三年级是一个承上启下的阶段:一方面,大三学生经过两年摸索,已熟悉大学学习、生活的特点与规律,并且具备了一定的专业技能,参加社会实践的愿望空前强烈;另一方面,大三学生一年以后即将面临求职考验,除掌握专业知识外,未雨绸缪,了解一定的劳动法知识也是非常必要的。单独开课尚难实现的高校可通过增加就业指导课的课时量来讲授劳动法知识,以满足学生对劳动法知识的需求。

劳动法教育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校;劳动法;教育模式与思考

劳动法是一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主要法律保障措施[1]。通过调整劳动关系,不但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还能够达到维持社会政治稳定与长治久安的效果。为了探讨高校开展劳动法教育的途径,现就高校开展劳动法教育的价值进行如下分析。

一、高校开展劳动法教育的意义

高校在开展劳动法教育工作时,不但需要满足教育需求,同时还需要不断提升教育质量,以此来确保学生在进入社会后具有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2]。

(一)教育现状

从客观角度上来看,我国高校针对学生实施的法治教育,主要借助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来实现的。从课程构建的体系上来看,内容相对比较浅显,对于劳动法相关领域的内容涉及的较少,导致绝大多数学生对于劳动法的理解不充分。另外,尽管许多高校也针对劳动法领域开设了相关课程,但是由于受到社会就业形势的影响,大部分时间都集中在浅显理论学习部分,而针对劳动法相关领域的内容较少。因此,学生的劳动维权意识不足,在劳动就业过程中,往往会陷于极其被动的局面。

(二)高校开展劳动法教育的必要性

高校开展劳动法教育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要体现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使社会文明和可持续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和前提;其次,要满足高等教育大众化改革发展的需要,以实现学生综合素质的历史性转变,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和工作质量;最后,通过对高校开展劳动法教育,效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保证用人单位的科学管理与劳动者个人权益的平衡,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3]。

二、高校开展劳动法教育的途径

(一)重视第一课堂,完善课程内容

第一课堂是高校开展劳动法教育的主要阵地,要想提升高校开展劳动法教育的实际效果,就需要抓住第一课堂的教学环节。通过完善课程内容构建科学的课程体系,能够有效提升课程教学的实际效果。首先,高校执教团队要理清劳动法知识体系,积极分析和科学引申地探讨劳动法适用范围、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标准制度等内容;其次,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社会保险制度,这也是日常法制教育容易疏漏的一部分。高校应给予必要的社会保障和支持,形成科学的劳动权利教学模式,这是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的基本条件;最后,重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教学,由于该机制是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只有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合法仲裁后,才能够起到相应的效果。

(二)强化第二课堂,对知识进行补充

第一课堂固然重要,但是第二课堂对于高校有效开展劳动法教育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一般来说,第二课堂的教学内容以专题讲座与网络宣传为主,其主要功能是为学生答疑解惑[4]。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达到宣传与强化劳动法教育的效果,不但充分发挥了网络技术的优势与价值,而且进一步提升了教学质量。除此之外,高校还可以通过勤工助学服务等方式,构建学生自治组织,积极开展劳动法学习活动与教育咨询,不但可以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还可以强化劳动法的认知与了解。

三、结语

综上所述,高校学生是未来社会主要的建设性力量,高校通过开展劳动法教育工作,不但可以有效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与法律意识,而且能够帮助学生养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习惯,从而有效推进法治化进程,实现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为了保障高校开展劳动法教育取得良好的效果,除了需要完善第一课堂的教学内容之外,还需要强化第二课堂对知识进行补充,从而有效地提升高校开展劳动法教育的实际效果,为实现教育转型升级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赵鹏程,张新.高校后勤劳动用工纠纷法律问题研究[J].高校后勤研究,2019(08):5-8.

[2]战东升,胡瀚月.劳动法方向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J].法学教育研究,2019,26(03):310-329.

[3]陈泉宇.劳动法保护机制与高校毕业生的就业[J].吕梁教育学院学报,2019,36(01):53-54.

劳动法教育范文第3篇

关键词:劳动法;高校学生;普及教育

一、大学生劳动法教育成盲区

鉴于高校人才培养方案及专业课程设置,高校公共课程《法律基础》仅是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大致介绍,与大学生工作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实体法知识少之又少。绝大部分大学毕业生几乎为法盲,怎样依法订立、解除劳动合同、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异同、社会保险、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伤等基本劳动法知识,对于就业过程中涉及到的这些劳动法相关知识茫然无知,甚至不了解试用期的基本法律规定。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的严重匮乏,大致大学生在就业创业过程中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二、高校普及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迫在眉睫

大学生毕业流向为实现就业或进行自主创业,而高校现行就业指导工作基本全部偏向于招聘信息,大学生创业教育则侧重于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大学生就业因为缺失劳动法相关知识的普及教育,导致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在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大量劳动纠纷,同时因为不懂劳动纠纷仲裁与诉讼称序,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护法权益无法得以有效保护。高校只有对在校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大学生才有能力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对人才交流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毕业后进行自主创业的大学生而言,更加需要及时进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强化教育。目前,全国各高校纷纷兴起创建“创业学院”的浪潮,创业教育成为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支撑。创业浪潮伴随着的却是低成功率,导致创业成功率低的原因,一方面缘于大学生对市场规律把握的欠缺,另一方面则缘于大学生对于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匮乏,法律意识薄弱,对创业中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因此,普及与强化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教育,有效防范和控制大学生创业中法律风险的发生,降低其危害,迫在眉睫。

三、劳动法教学指导大学生就业及创业的意义

劳动法教育是高校法制教育的一个重要课题,关系人才培养质量及大学生切身利益的维护,但并未引起高校足够重视。近年来,随着大学生就业与创业如火如荼开展,指导大学生依法就业与创业的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逐渐引起高校的重视。市场经济既法制经济,市场的核心是交易,交易的基础是契约,契约精神的核心是诚信意识的建立,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是法律行为,涉及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在尚未创造财富之前,就已经开始创造法律关系,引起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当涉及大学生与劳动法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对如何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却一无所知。因此,大学生在校期间,就应该进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储备,科学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大学生只有掌握必备的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才能为自己的职业生涯做好长期有效规划。所以,加强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法律意识培养,尤其是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对于保障大学生依法就业与创业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四、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法律指导探索

大学生业已成为我国就业大军的主力,但因为对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产生的劳动合同纠纷比较多,针对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的案件类型,高校劳动法教育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入职时掌握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三方协议”是指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有毕业生、学校和用人单位三方主体,当事人约定为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劳动合同而达成的允诺或协议。劳动合同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所以三方协议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劳动者订立三方协议后,仍然要签订劳动合同.有些大学生将三方协议视同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纠纷,权利义务不明确,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另外,需要大学生注意的是,三方协议同样是法律行为,一经订立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应该谨慎签订.

(二)依法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法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一经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必备条款依法订立,约定条款在合法的前提下,依约订立,关于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保守商业秘密等条款,必须认真审阅订立;了解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与各自的适用范围;掌握工伤与医疗期的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维权;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若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履行合法程序;

(三)普及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与途径

大学生作为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非法律途径可以协商与调解,法律途径则需要进行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二者之间的关系为劳动仲裁程序必须前置,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提起劳动诉讼。因为是法律途径,所以必须了解仲裁与诉讼的时效。同时,仲裁与诉讼程序对于案件的审理重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进行裁判,所以大学生还需要掌握如何有效收集及保存证据,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

五、对高校开展劳动法教育的思考

综上,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对于大学生就业与创业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现在绝大多数高校都未建立大学生劳动维权教育模式与教育体系,目前在校大学生主要通过高校的公共必修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两门课程了解劳动保障法规。但是这些课程知识简单介绍法律基础知识,涉及劳动维权教育的内容少之又少,同时,授课教师基本为非法律专业教师,无法理论联系实际,普及大学生普遍比较关注的劳动就业与创业的相关法律问题。虽然高校已经开设就业指导课程,但绝大多数均是围绕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应聘技巧、简历制作等内容展开,基本未涉及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内容。但是要求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系统学习法律知识也不现实,笔者认为高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教育:

(一)通过选修课的形式,开设一些劳动法律法规课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各专业、各年级可以通过选修课的形式,掌握法必备的劳动及相关法律知识。

(二)经常性地开展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培训讲座,讲座可以由本校法律专业教师承担,也可以邀请劳动仲裁委、法院、检察院的专业人士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讲座,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

(三)完善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就业指导课程应该承担与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有关的主要知识的讲授,不能仅仅局限于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就业技巧,还必须讲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使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成为就业指导课程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高校开辟就业指导网站,在宣传就业形势、就业政策的同时,开设专门的劳动法就业与维权专栏,加大对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宣讲,结合实例进行法律法规讲解,劳动维权途径介绍,使大学生熟悉掌握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为以后走向工作岗位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奠定法律基础。目前我国高校就业指导工作与教学工作尚未进行有效对接,综上,我们急需进行高校教育教学改革,调整人才培养方案,使课程的设置更加符合学生需要,弥补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劳动法教学与大学生就业和创业现实情况相结合,全面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同时能够运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依法就业和创业,如若发生劳动纠纷,能够运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有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娟,施玮.应届高校毕业生适用劳动法保护的探讨[J].韶关学院学报,2015(11).

劳动法教育范文第4篇

鉴于高校人才培养方案及专业课程设置,高校公共课程《法律基础》仅是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大致介绍,与大学生工作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实体法知识少之又少。绝大部分大学毕业生几乎为法盲,怎样依法订立、解除劳动合同、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异同、社会保险、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伤等基本劳动法知识,对于就业过程中涉及到的这些劳动法相关知识茫然无知,甚至不了解试用期的基本法律规定。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的严重匮乏,大致大学生在就业创业过程中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二、高校普及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迫在眉睫

大学生毕业流向为实现就业或进行自主创业,而高校现行就业指导工作基本全部偏向于招聘信息,大学生创业教育则侧重于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大学生就业因为缺失劳动法相关知识的普及教育,导致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在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大量劳动纠纷,同时因为不懂劳动纠纷仲裁与诉讼称序,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护法权益无法得以有效保护。高校只有对在校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大学生才有能力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对人才交流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毕业后进行自主创业的大学生而言,更加需要及时进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强化教育。目前,全国各高校纷纷兴起创建“创业学院”的浪潮,创业教育成为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支撑。创业浪潮伴随着的却是低成功率,导致创业成功率低的原因,一方面缘于大学生对市场规律把握的欠缺,另一方面则缘于大学生对于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匮乏,法律意识薄弱,对创业中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因此,普及与强化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教育,有效防范和控制大学生创业中法律风险的发生,降低其危害,迫在眉睫。

三、劳动法教学指导大学生就业及创业的意义

劳动法教育是高校法制教育的一个重要课题,关系人才培养质量及大学生切身利益的维护,但并未引起高校足够重视。近年来,随着大学生就业与创业如火如荼开展,指导大学生依法就业与创业的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逐渐引起高校的重视。市场经济既法制经济,市场的核心是交易,交易的基础是契约,契约精神的核心是诚信意识的建立,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是法律行为,涉及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在尚未创造财富之前,就已经开始创造法律关系,引起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当涉及大学生与劳动法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对如何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却一无所知。因此,大学生在校期间,就应该进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储备,科学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大学生只有掌握必备的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才能为自己的职业生涯做好长期有效规划。所以,加强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法律意识培养,尤其是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对于保障大学生依法就业与创业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四、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法律指导探索

大学生业已成为我国就业大军的主力,但因为对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产生的劳动合同纠纷比较多,针对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的案件类型,高校劳动法教育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入职时掌握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三方协议”是指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有毕业生、学校和用人单位三方主体,当事人约定为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劳动合同而达成的允诺或协议。劳动合同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所以三方协议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劳动者订立三方协议后,仍然要签订劳动合同.有些大学生将三方协议视同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纠纷,权利义务不明确,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另外,需要大学生注意的是,三方协议同样是法律行为,一经订立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应该谨慎签订.

(二)依法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法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一经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必备条款依法订立,约定条款在合法的前提下,依约订立,关于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保守商业秘密等条款,必须认真审阅订立;了解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与各自的适用范围;掌握工伤与医疗期的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维权;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若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履行合法程序;

(三)普及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与途径

大学生作为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非法律途径可以协商与调解,法律途径则需要进行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二者之间的关系为劳动仲裁程序必须前置,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提起劳动诉讼。因为是法律途径,所以必须了解仲裁与诉讼的时效。同时,仲裁与诉讼程序对于案件的审理重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进行裁判,所以大学生还需要掌握如何有效收集及保存证据,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

五、对高校开展劳动法教育的思考

综上,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对于大学生就业与创业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现在绝大多数高校都未建立大学生劳动维权教育模式与教育体系,目前在校大学生主要通过高校的公共必修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两门课程了解劳动保障法规。但是这些课程知识简单介绍法律基础知识,涉及劳动维权教育的内容少之又少,同时,授课教师基本为非法律专业教师,无法理论联系实际,普及大学生普遍比较关注的劳动就业与创业的相关法律问题。虽然高校已经开设就业指导课程,但绝大多数均是围绕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应聘技巧、简历制作等内容展开,基本未涉及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内容。但是要求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系统学习法律知识也不现实,笔者认为高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教育:

(一)通过选修课的形式,开设一些劳动法律法规课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各专业、各年级可以通过选修课的形式,掌握法必备的劳动及相关法律知识。

(二)经常性地开展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培训讲座

讲座可以由本校法律专业教师承担,也可以邀请劳动仲裁委、法院、检察院的专业人士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讲座,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

(三)完善就业指导课程体系

就业指导课程应该承担与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有关的主要知识的讲授,不能仅仅局限于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就业技巧,还必须讲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使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成为就业指导课程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高校开辟就业指导网站

在宣传就业形势、就业政策的同时,开设专门的劳动法就业与维权专栏,加大对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宣讲,结合实例进行法律法规讲解,劳动维权途径介绍,使大学生熟悉掌握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为以后走向工作岗位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奠定法律基础。目前我国高校就业指导工作与教学工作尚未进行有效对接,综上,我们急需进行高校教育教学改革,调整人才培养方案,使课程的设置更加符合学生需要,弥补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劳动法教学与大学生就业和创业现实情况相结合,全面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同时能够运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依法就业和创业,如若发生劳动纠纷,能够运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有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娟,施玮.应届高校毕业生适用劳动法保护的探讨[J].韶关学院学报,2015(11).

劳动法教育范文第5篇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工作,应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三个像”的要求,坚持办劳动教养工作特色的方向,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因人施教,疏通引导、着力改造、以理服人的原则。

第三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坚持以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教育为核心,以技术教育为重点,辅之以文化教育,通过教育促使劳动教养人员转化思想、矫正恶习,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第四条对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坚持入所教育、常规教育、出所教育三个阶段,坚持共同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辅助教育与社会帮教相结合,实现课堂化、制度化、系统化、正规化。

第五条坚持全面办学、整体办学、长期办学的指导思想,结合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的评选规定》开展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工作,以推动劳动教养工作的发展。

第二章教育机构、职责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处)设教育处或科,其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区、市)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写或指定对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协同政工部门组织教师的业务培训;

(三)掌握全省(区、市)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工作的情况;

(四)指导、检查、督促劳动教养场所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工作对教育成果进行考核;

(五)检查指导创办劳动教养学校工作,负责办学复查、升级资格考核、呈报工作;

(六)定期分析劳动教养人员思想动态,坚持思想动态报告制度,对重大思想动态要及时上报;

(七)掌握全省(区、市)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参与全省(区、市)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劳动教养场所设教育科,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规定。

第八条已经办成劳动教养学校的劳动教养场所,设校务委员会,下设教务处和政治、文化、技术教研室,具体负责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驻地分散的场所,可建立分校,并设立相应的教育机构。

第九条劳动教养场所大(中)队设教育干事。其职责由劳动教养场所规定。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处)、地市司法局劳教处(科)、劳动教养场所各大(中)队应有一名领导干部主管教育工作。

第三章教育经费、设施

第十一条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经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少于4元。教育经费从劳动教养人员人头费中列支,没有实行全额补贴的劳动教养场所,可从生产收入和地方财政补贴中解决。

第十二条教育经费由教育部门统一支配。教育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劳动教养人员课本、书报、教学资料、文体用品。

第十三条教育经费务必做到专款专用,当年使用不完的,可转入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挤占或挪用。对没有按规定用好教育经费的单位,应限期纠正。

第十四条劳动教养场所要有专用教室,并配足课桌椅。劳动教养场所要有专用的教研活动场所和必要的教学用具。应有体育活动场所、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配备适应的图书报刊、文体活动器材。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管理局(处)应设电化教育中心。劳动教养场所要设电化教育室,配备电化教育设备。

第十六条应建立教育设施设备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具体管理规则和使用办法由各单位自定。

第十七条不得挤占和挪用教育设施设备,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教育设施严重失修和损失,而影响教育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要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教师队伍、职责

第十八条劳动教育场所专职教师必须由干警担任。要坚持以专职教师为主、专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一支稳定的、具备良好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按劳动教养场所在册劳教人员的5%配备。其中政治教师占教师总数的40%,文化、技术教师各占30%。文化、技术教师不足的,可以挑选劳动教养期执行半年以上,表现好、能讲课的劳教人员协助教师,担任一部分文化课和技术课的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劳动教养场所教师实行聘任制,担任教师的干警、工人均由劳动教养场所发给聘书。

第二十条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劳动教养教育事业,责任心强,思想作风正派;

(二)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的文化程度;

(三)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教学能力。

第二十一条教师必须履行如下职责:

(一)认真备课,写好教案;

(二)按时授课,保证教学质量;

(三)根据劳动教养人员实际情况布置作业,按时批改并做好作业讲评;

(四)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认真阅卷,准确评分;

(五)认真填写课堂记录,做好劳动教养人员学习考评工作;

(六)做好课外辅导和思想转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立教师岗位责任制,开展优秀教师、个别教育能手等评选活动,定期进行表彰。对不合格的教师及时调离岗位,收回聘书。

第二十三条劳动教养学校要在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对于经当地教育部门认可的专职教师,按照普通中等学校职称系列评定职称;对于超工作量授课和兼职教师的授课,按课时发给适当的补贴。

第五章入所、出所教育

第—节入所教育

第二十四条劳动教养场所必须建立入所队,对新收容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入所教育。入所教育时间不少于一个月,授课40课时。

第二十五条入所教育内容:劳动教养法规、劳动教养工作的性质、任务、方针和政策教育;认罪认错教育;劳动和安全生产教育;劳动教养人员守则;一日生活规则教育和文明礼貌行为规范训练。入所教育使用司法部劳教局统编教材,并根据本地实际编写补充教材。

第二十六条入所教育结束时,班组要进行评议。干警要对劳动教养人员在入所教育期间按表现做出鉴定。入所教育形成的包括劳动教养人员写的书面总结、自传、个人改造规划、鉴定等档案资料,教育结束后随人一并转给劳动教养人员所在中队。

第二十七条入所教育未结束前,不得分配到中队,特殊情况须由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节出所教育

第二十八条劳动教养场所必须建立出所教育队或班,对即将解除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出所教育。出所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0天,授课不得少于30课时。

第二十九条出所教育要有专职干警负责进行系统的思想、前途、遵纪守法、形势政策等教育。使用司法部劳教局统编教材。

第三十条对即将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要按改造质量标准进行改造成果的考核,并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鉴定。

第六章政治教育

第一节基础教育

第三十一条劳动教养场所必须对所有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政治基础教育,一般以中队为单位编班。

第三十二条基础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常识教育、思想道德修养教育、人生观教育、爱国主义基础知识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教材以司法部劳教局统编教材为主,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地实际自编补充教材。

第三十三条基础教育以课堂教育为主、实行课时制。年总课时为230课时,其中:法律常识教育60课时,思想道德修养50课时,人生观教育40课时,爱国主义基础教育40课时,形势政策教育40课时。基础教育实行周期性教学,一般情况下,以一年半为一个教学周期。

第三十四条劳动教养人员的基础教育要进行考试,凡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不及格者取消本教学周期的减期资格。

第二节分类教育

第三十五条劳动教养场所必须针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罪错性质进行分类矫治教育。劳动教养人员罪错类型,按照劳动教养人员所犯的案情性质分为财产型、滋扰型、性罪错型、吸毒型与其它类型。

第三十六条分类教育按劳动教养人员所犯罪错性质类型编班,采取课堂教学为主,个别教育与开展多种形式教育活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使用司法部劳教局统编教材,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自编补充教材。

第三十七条分类教育要与基础教育同步进行,授课时间不得少于50课时。

第三十八条分类教育结束时,要进行综合考评。主要考核学习成绩、认罪认错态度和现时改造表现。考核结果和奖惩挂钩。

第三节个别教育

第三十九条个别教育要以认罪认错、做四有新人为中心进行。要掌握劳动教养人员思想转化的最佳时机,作到及时教育,对劳动教养人员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个别教育必须坚持针对性强、有的放矢的原则。要针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认罪认错情况、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现实表现和近期思想动向制定教育方案,讲究教育效果。

第四十一条干警进行个别谈话教育要有记载,并建立检查制度,一线管教干警每月找劳动教养人员个别谈话教育要在15人次以上。每名劳动教养人员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个别谈话教育。

第四十二条劳动教养场所实行个别谈话教育逐级考核。大(中)队教育干事定期向教育科汇报本单位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工作的情况,劳动教养场所定期组织个别教育经验交流活动,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三条个别教育的重点是必须做好难改造人员的转化工作。凡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定为难改造人员:

(一)恶习深、长期不认罪错,经常顶撞管教干警,拒绝接受教育改造的;

(二)抵触情绪严重,具有较强的反社会意识和行为,散布反改造言论,煽动闹事,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的;

(三)“两非”组织的骨干、非法宗教帮派组织的成员,坚持反动立场,继续散布反动言论的;

(四)在劳动教养场所拉帮结伙、以强欺弱、打击报复的;

(五)捣乱、破坏场所改造秩序,抗拒劳动、无故不参加教育活动,屡教不改的;

(六)以自残、自杀、绝食为手段,抗拒教育改造、经教育不改的;

(七)有逃跑史的教养人员至今仍有逃跑迹象的;

(八)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四条认定难改造人员,要填写难改造人员审批表,报所教育科审批、备案。必须建立难改人员档案。对难改造人员要实行干警承包责任制,做到“包管、包教、包装化”。承包干警对所包人员每月必须进行四次以上的个别谈话,要定期将转化情况记入档案。

第四十五条大(中)队要建立难改造人员讲评制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所教育科批准,可办理解脱手续:

(一)改变违法犯罪的立场、观点,能够认识罪错事实和危害;

(二)原有对立情绪消除,不良行为习惯得到控制或矫治,能遵守所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能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有其它突出成绩的。

第四十六条场所教育科、大(中)队要定期总结交流对难改造人员教育转化的工作经验,事迹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并及时上报。

第四节辅助教育

第四十七条劳动教养场所要结合劳动教养人员特点和本单位实际,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政治与文化娱乐活动,用社会主义思想占领思想文化阵地。

第四十八条劳动教养场所要办好由干警负责编辑的小报。大力宣传党的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政策,及时报道教育改造和生产劳动等方面的大好形势与先进人物的事迹。

第四十九条劳动教养场所应以所或大队为单位建立图书室。图书室的书籍、报刊必须思想健康,定期向劳动教养人员开放,并制定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办好黑板报和壁报,及时反映劳动教养场所改造工作动态,教育改造成果。内容要新,针对性要强,并要定期更换。

第五十一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相等手段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活跃劳动教养场所的文化生活。

第五十二条劳动教养场所要成立文艺演出队,自编自演反映改造生活的文艺节目。节假日要组织文化娱乐活动。

第五十三条组织劳动教养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体育活动。劳动教养所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

第七章文化教育

第五十四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文化教育应以扫盲、小学为主,有条件的可开展初中、高中文化补习,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鼓励其自学。

第五十五条凡年龄在45岁以下、劳动教养期在一年以上的劳动教养人员均应参加文化教育。其中,文盲和半文盲应进行扫盲教育,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进行小学教育,具有初中一年以上文化程度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进行初中文化补习。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195课时。

第五十六条文化教育的教材,采用司法部劳教局编印和推荐的教材。

第五十七条对学习认真刻苦、考试成绩在95分以上的劳动教养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对期末结业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在百分考核时罚分。

第五十八条凡完成扫盲、小学教育,经考试合格的劳动教养人员,由当地教育部门或经教育部门授权的省(区、市)劳教局统一发放证书。

第八章技术教育

第五十九条技术教育应坚持“立足改造思想、着眼解教就业、服务所内生产、因人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六十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技术教育主要是对在岗从事生产劳动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对送劳动教养前无职业、无技术专长、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40岁以下、劳动教养期一年以上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职业技术的培训。授课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30课时。

第六十一条要根据社会需要设置技术培训专业,参照当地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培训班所设课程与教学计划安排教育内容,规定课时。劳动教养人员可根据自己的爱好兴趣选择专业。

第六十二条岗位技术培训教材根据有关行业的生产项目要求自行编写。职业技术培训教材采用劳动部门编写的教材或当地劳动部门认可的教材。

第六十三条职业技术培训经费主要从生产收入中提取,也可从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所得中适当收取。

第六十四条由当地劳动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结业考核,经考试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职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第九章社会帮教

第六十五条劳动教养场所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每年制定社会帮教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六条劳动教养机关要主动与区县以上政府、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签定联合帮教协议。负责教育改造工作的大(中)队可直接与劳动教养人员家属、原工作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签定帮教协议,帮教协议要明确规定各方所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加强同当地党、政、工、青、妇、社会各界的联系,有目的计划地邀请各级领导和知名人士到劳动教养所视察或聘请为辅导员,帮助指导工作。

第六十八条邀请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到劳动教养场所宣传报导劳动教养工作的成就与先进人物的事迹、工作经验,不断扩大社会影响。

第六十九条邀请社会上英模、先进人物、知名人士和解教后表现好、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典型人物到劳动教养场所作报告,配合做好教育改造工作。

第七十条根据教育改造工作的需要,组织劳动教养人员到社会参观学习,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十一条不断总结推广落实社会帮教工作好的单位与个人的经验、事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表彰。

第十章教育工作考核

第七十二条对教育工作必须严格进行考核,并制定考核细则。

第七十三条教育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教育入学率、考试及格率;

(二)文化、技术教育的入学率、获证率;

(三)难改造人员转化率;

(四)社会帮教覆盖率;

(五)个别教育的完成量;

(六)入出所教育率;

(七)分类教育的受教育面与教育效果;

(八)辅助教育的工作制度、活动内容、方式与效果;

(九)师资队伍建设;

(十)教育经费使用;

(十一)教育机构设立;

(十二)教育情况统计、教育档案管理等。

第七十四条依据考核结果应评出教育工作等级,并与单位主管领导、干警的政绩、奖金、评选先进挂钩。当年未完成教育指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评优。

第七十五条劳动教养场所教育科应建立统计报表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必须于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和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教育工作情况按司法部劳教局制定的表样中规定的内容,及时准确地报部劳教局。报表填写人和审核人要签字盖章。

第七十六条建立教育档案,做好原始资料积累工作。必须做好下列表簿的存档保管工作:

(一)劳动教养学员登记表;

(二)劳动教养人员学习成绩册;

(三)难改造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干警个别谈话教育情况考核登记簿;

(五)教育研究活动纪实;

(六)社会帮教活动记事;

(七)劳动教养人员改造积极分子事迹记实簿;

(八)重大教育活动记实;

(九)辅助教育记事;

(十)教学日志;